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农委(农业局、农机局)、财政局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: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》和《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》,按照农业部、财政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印发〈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农机发[2005]7号)要求,省农业委员会、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《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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